广州:3人在火车站玩“斗地主”被拘留3日(2)
“我打牌是以娱乐为目的,2元一把主要是为了凑够买三瓶水的钱,很显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扑克牌是陈某某提供的,场地是在广场地下,且参与的金额才8元钱。”阿保说,“公共场所是可以娱乐的,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共场合打牌就罪加一等,正因为是正常娱乐才会在公共场所玩。” 阿保还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其身上的现金都是赌资没有依据,其情形没有一个条件是符合上述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广州中院二审指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赌博行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广州中院指出,赌博的文意解释是指以钱财为注争比输赢的活动。阿保等人在进行打扑克牌活动时,约定活动规则是一把2元、“炸弹”翻倍。 由于打扑克牌活动中的赢牌、“炸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偶然性,故阿保等人所进行的上述打扑克牌活动实质上是以较小金额付出博取较大金额收入的可能性,即以钱财为注争比输赢,通常所谓之“赌博”。 根据阿保等三人“一把2元、‘炸弹’翻倍”的活动规则,一次输赢在10元左右;而且阿保有工作单位,阿保等人亦称是在聊天过程中临时起意进行打扑克牌活动的。 所以,无论从金额的大小现金扑克游戏,还是起意的临时性来判断,均不能推定阿保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越秀公安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阿保打扑克牌是以营利为目的。 广州中院二审指出,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赌博行为中“赌资较大”的起算点,根据合理性原则,“赌资较大”的界定应根据各省市的经济情况综合判断。 根据越秀公安现场检获情况,参与扑克牌活动的资金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人均一百余元,而广州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08元,从合理性原则判断,阿保等人的打扑克牌活动,明显不属于“赌资较大”的情形,而是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 广州中院综合分析后,认定阿保等人打扑克牌活动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 同时指出,这亦与《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点的规定相一致。因此,越秀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阿保处以行政拘留三日,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而阿保开展娱乐活动时随身携带的资金257元,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缴的赌资,越秀公安予以收缴法律依据不足,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越秀公安应依法支付错误拘留阿保三日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共602.07元,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越秀公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返还阿保被收缴的资金25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博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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